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計算利息之本金金額大於請求之標的金額,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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