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3行「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觀察測試記錄表、酒精測定記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補充更正為「伸港分駐所查獲違反刑法第185之3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生理平衡檢測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