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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