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語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典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語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吳語緁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9刑保工字第1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所及「嘉義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13樓之2」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9年11月3日及109年9月4日將執行傳票分別寄存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追保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執助字第688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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