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楷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楷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顏楷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795號、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757號、第803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30日、40日、40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顏楷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1日晚│109年3月4日16│109年3月30日4│││間某時許│時許│時26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3828號│偵字第13828號│偵字第17464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士簡字第││││1795號│1795號│803號││├──┼────────┼────────┼────────┤│事實審│判決│109.08.31│109.08.31│109.12.04│││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士簡字第││││1795號│1795號│8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9.10.13│109.10.13│110.01.12│││日期││││├───┴──┼────────┴────────┴────────┤│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3日4│││││時4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209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757號││││├──┼────────┼────────┼────────┤│事實審│判決│109.12.25│││││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757號││││判決├──┼────────┼────────┼────────┤││判決││││││確定│110.02.17│││││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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