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金福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必成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9年9月5日│50,653元│AZ0000000│││司 蔡思斌 │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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