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明滄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滄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