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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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甲○○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6,716元,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464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納之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