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富米家綜合飾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裁定請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台中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