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僱傭關係消滅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元」等語,是至本院裁定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折合銀圓肆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