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衡字第一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指揮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五月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法務部九十年三月八日法九十矯字第00三五三九號函文及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