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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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聰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2760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聰進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劉聰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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