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補字第1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