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鄭國銜 │台灣中小企銀 羅東分 │95年5月8日│270,000元│AR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