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零貳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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