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八萬八千八百六十八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七百二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