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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