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六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送達代收人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萬零肆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零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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