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袁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玖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新台幣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台幣參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台幣參萬壹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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