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等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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