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 董宗哲 被告 黃榮華 被告 黃榮利 被告 黃榮宗 被告 黃榮輝 被告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567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41,500元×面積50㎡×原告請求持分1/6=345,800元)+(高雄市○○區○○街○○巷○○弄○○號房屋現值262,600元×原告請求持分1/6=43,767元)=389,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