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6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增松 選任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崧興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起邀同被繼承人陳增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0元,惟被繼承人已於102年12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為保障其權益,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固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增松前經本院於103年9月3日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090、1153、1308及1321號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於104年2月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