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聲請人 劉紹猷 (律師)相對人 劉佳增
劉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五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五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於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一併誤向本院提起該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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