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上銓
吳政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沈汝發 間請求返還土地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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