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游泰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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