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 簡薇 一即巴噶褡外‧嚕甄、 董智王書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資料)。
二、請陳明本件金額新臺幣7407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