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徐瑟悉 法定代理人 蕭壹中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枝富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4,053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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