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丁紫芸
李美萱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雅文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之原告簽名或蓋章(另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應檢附證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並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原告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起訴時並未隨同提出供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應一併按被告人數另行提出起訴狀繕本(應檢附證物)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