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黎慧文 被告 黃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尚不足新台幣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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