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妃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妃妮於10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69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5,98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9,43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74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418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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