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1 謝建豐 (原名 謝建豊
2李 謝沛于 (原名 李謝秋香 )3 謝秋淑 4 謝秋子 5 謝武賢 7 謝振雄 8 謝武男 10 謝武信 11 謝素貞 12 謝素乙 13 謝串珠 14游 黃阿鳳 15游 東穎 16游 本華 17 游淑玲 18 游淑芬 被上訴人 劉世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1540元(即應返還土地面積206.04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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