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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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吉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方吉明因不服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因上訴人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