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靜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郭冠延 告訴被告葉靜宜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冠延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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