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919號聲請人登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賴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256,8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4年11月25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吳章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