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債權人 黃暐倩 債務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2,5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其所記載之日,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發票日誤載為曆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8年10月31日│362,500元│AD0000000│98年11月2日││1│││││├─┼───────────┼───────────┼───────────┼───────────┤│00│98年11月30日│270,000元│AD0000000│98年12月1日││2│││││├─┼───────────┼───────────┼───────────┼───────────┤│00│98年12月10日│250,000元│AD0000000│98年12月11日││3│││││└─┴───────────┴───────────┴───────────┴───────────┘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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