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鄭崴齊 兼法定代理人 郭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啓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郭淑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原告鄭崴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