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 葉鳳英 訴訟代理人 古龍坤 上訴人 陳炎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上訴人 林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林奕宏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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