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林秋興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上訴人 戴蒼龍
吳戴素月 戴世鴻 吳惠如 戴緋佐 戴林美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上訴人 戴順德
戴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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