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簡學誠
被移送人   甘杏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4月2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135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學誠、甘杏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5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3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簡學誠、甘杏永於警詢時自白。
(二)受傷照片4幀。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2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
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是因為情節輕微的糾紛引發口角,
徒手互相毆擊,並沒有造成彼此重大的傷勢,事後也不互相
提告,只是兩人在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當然還是會造成
路過民眾的不安全感,危害了社會秩序,考量情節並不嚴重
,且被移送人二人分別年僅16歲、15歲,依法也可以減輕處
罰(同法第9條1項參照)等一切情狀,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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