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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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217號債權人UnitedBunkering&Trading(Asia)Pte.Ltd.
Toapo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Toapo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
樓之2債務人協永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玖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仟壹佰參拾參元參角參分,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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