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722號聲請人 李冠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江金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金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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