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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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4號聲請人 周光沛 (即 周仲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