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鄧明彬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范毅恆 即 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許婉芳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