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4號上訴人 鄧明彬 上列上訴人與 范毅恆 因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