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珠選任辯護人陳展穎律師
謝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968號、106年度偵字第1037、2
925、3681、4425、5023、5793、5794、5795、9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秀珠業於民國109年5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73頁),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