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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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續字第2號請求人 吳素貞
一、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請求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請求人與相對人間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本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已退還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207元(計算式:19,810元×2/3=1萬3,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依前揭規定,請求人聲請繼續審判,應繳納上開已退還之裁判費1萬3,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