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凱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6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8月、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2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雖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1至15、17、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1至15、17、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6、18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表:受刑人劉家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2日│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7月30日│103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4日│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5日│103年7月24日│103年8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104年度易字第9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過失致重傷害│恐嚇取財│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6日│104年2月21日至│104年2月21日││││104年2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93號│104年度偵字第3890、39│104年度偵字第3890、39││││06號│06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52號│105年度訴字第396號│105年度訴字第396號││實├───┼───────────┼───────────┼───────────┤│審│判決日│104年10月15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52號│105年度訴字第396號│105年度訴字第396號││決├───┼───────────┼───────────┼───────────┤││確定日│104年11月9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810號│106年度執字第3386號│106年度執字第3387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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