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科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具保人 李仁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仁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科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仁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見偵卷第3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見偵卷第43頁反面)、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見偵卷第44頁)附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經本院定於109年8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同時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經合法送達傳票、通知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到庭亦陳稱聯絡不上被告等語,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見訴卷第43、47頁)、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見訴卷第61至64頁)、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見訴卷第65至69頁)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訴卷第73至74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沈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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