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抗告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抗告人 林孟緻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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