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 黃彭喜妹 訴訟代理人 黃偉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202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20